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9月4日
亳州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排查整治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统筹推进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现代化美好亳州提供坚强环境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全面排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帮扶小组,指导各县区进行排查整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4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范围内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包河等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污口排查。(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2. 厘清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环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论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4. 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安排
1.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15日)。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开展排查阶段(2024年9月16日-9月30日)。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组织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核准入河排污口信息。
3.开展监测阶段(2024年10月1日-10月20日)。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水质水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pH值、COD、氨氮、总磷、流量,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要进行说明。
4.开展溯源分析阶段(2024年10月21日-11月20日)。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5.实施分类整治阶段(2025年6月30日)。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全面完成淮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基本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体 系。
6.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制度体系,明确细化各环节责任主体、任务要求,加强制度机制落实,强化巡查调度,织密动态化监管责任网络,防止问题反弹。
(二)任务分工
1.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流域(区域)内排污口分布状况,编制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具体要求、资金投入、组织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长效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包含“一口一策”整治表,对排污口逐个明确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落实闭环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2.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推动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开展。聚焦工业聚集区生产污水处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和整治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
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公路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相关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及农灌沟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宣传引导。广泛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微信、微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三)强化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水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帮扶小组,对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入河排污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帮扶 ,同时将全市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列入突出环境问题整改“1+1+N”平台进行调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按期清零。市环委会将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对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