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206-001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17:11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评估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237609 |
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206-0015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2〕6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评估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237609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
评估办法》的通知
亳环〔202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管理,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职责,加强区域合作,建立联防共治的长效机制,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十四五”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及达标年限的通知》(皖环发〔2022〕18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主要河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和主要河流支流地表水断面监测评估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考核河流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
(一)主要河流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暂将涡河、茨淮新河、西淝河等8条河流的18个断面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其中国控断面12个,分别是涡河亳州、涡河涡阳义门大桥、涡河岳坊大桥、涡河龙亢、西淝河亳州市、西淝河利辛段、茨淮新河阚町闸上、包河亳州市、北淝河亳州市、芡河立仓、小洪河入涡河口、赵王河入涡河口;其他跨县区断面6个,分别为北淝河蒙城县坛城楼山村马桥、芡河利辛县芦沟、茨淮新河蒙城县立仓镇罗集、西淝河高公大桥、西淝河苗集东张村大桥、包河鲁楼。详见附件1。
(二)主要河流支流地表水监测评估断面设置。
根据工作实际,在全市各主要河道(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包河、北淝河、芡河等)的主要支流涉及的相关乡镇辖区出境处设置监测评估断面。如出境处不具备监测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测评估断面设置在出境断面上游一公里内具备监测条件位置。详见附件2。
第四条 对纳入主要河流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和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断面水质监测,同时参考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取其中最差的作为考核数据,计算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跨县界断面由上、下游县区分别进行横向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市财政进行纵向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对纳入主要河流支流地表水监测评估断面,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乡镇断面水质取样监测,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因子暂定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监测结果用于对各县区地表水改善情况的评估。
第五条 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指标确定。pH、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恶化不纳入计算。断面水质类别判定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取单因子达到的最低类别为该断面的水质类别。
第六条 纳入主要河流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
1.水质目标为Ⅲ类断面,当月度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时,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给予责任县区5万元生态补偿,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每次给予责任县区25万元生态补偿金。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100万元,确定年度奖励金额。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对责任县区进行奖励。某断面年度奖励金参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2〕19号)相应公式进行核算。
2.水质目标为Ⅳ类断面,当月度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时,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给予责任县区25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及以上的,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给予50万元生态补偿金。
纳入主要河流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污染赔付金参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2〕19号)相应要求进行核算。
在未遇到洪水、连续强降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下,考核断面水质应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当上游来水未达到国家、省下达考核目标时,责任县区应主动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第七条 纳入主要河流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市级纵向补偿优先使用我市获得的省级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支。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计算各考核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局定期通报。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纳入主要河流支流地表水监测评估断面,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分别通报水质类别达Ⅲ类及以上(优良)、Ⅴ类及以下断面比率及清单。
第八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支付。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数据剔除。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市域外的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报省生态环境厅协调、认定。
第十条 各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乡镇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2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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