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彩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改进秸秆禁烧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一)关于“坚定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信心,持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建议
每年因焚烧秸秆产生含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烟尘等物质,造成空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2022年11月-2023年1月亳州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显示,生物质燃烧源贡献占比(15.0%)与2019-2020年秋冬季相比,升高幅度较大(+7.3%),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严重。
1.领导重视,高位推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疏堵结合、源头管控”的原则,采取常态化管理和集中攻坚相结合的模式,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秸秆禁烧工作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市领导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多次对秸秆禁烧工作作出批示,强调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强化值守巡逻,全力以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我市每年制定常态化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召开秸秆禁烧工作动员会议专门部署。2023年5月率先在全省制定了《亳州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进一步明确秸秆焚烧火点标准和量化问责追责尺度。考虑秸秆禁烧工作的常态化,2024年5月出台了《亳州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试行)》,取消了年度限制,强化非现场监管内容。规定了每年各县区要分别向市财政缴纳500万元,亳州高新区向市财政缴纳200万元秸秆禁烧工作保证金。
2.强化督查,上下联动。为加大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力度,每年午季和秋季,市禁烧办从环委会成员单位抽调四级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组成督导组和督查暗访组,及时动员培训,明确责任县区和乡镇,会同各县区纪检监察协作区开展督查。及时发现交办午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属地及时整改。
3.重点调度,日常促动。重点时段,为强化督查安排和调度,实行“每天一调度、一日一汇总”。各督查组每天19时前在微信工作群反馈督查发现问题和典型做法,每天形成禁烧工作简报,报送市领导,反馈各县区,通报各乡镇。针对午收前期,督促各乡镇及时调度农用机械,抢收抢种;午收攻坚期,要求死盯硬守,加强人员值守和应急保障;午收后期,即时开展“五边”清理,看住堆场,彻底消除焚烧隐患。非重点时段,通过高塔视频监控系统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实时监控反馈全市秸秆禁烧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每季度通报,每年度将焚烧火点情况纳入对县区和乡镇考核。
4.压实包保,社会驱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要求,全市建立市督导联系县区、县区包乡镇(街道)、乡镇包村(社区)、村包队、队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五联包”立体责任网络。各县区制定县区直单位和县区分局环保干部包保乡镇方案,包保干部到基础网格一线。因地制宜,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秸秆禁烧宣传,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充分动员广大公益岗、志愿者充实到秸秆禁烧一线,形成全社会参与禁烧的良好局面。我市连续四年被省生态环境厅认定卫星遥感监测“零火点”,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关于“依法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建议
秸秆禁烧是指禁止在非特定区域或时间段内,在开放场所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焚烧的一种环境保护措施。这项规定背后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风险,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相关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另外,如果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则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省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各级政府需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我市相关规定。2023年5月,我市出台了《亳州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是严格目标考核。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火点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凡是秸秆焚烧火点数达到5个及以上,且全省排名前三位的,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公开约谈设区市、县(市、区)环委会负责人。二是严格火点认定。明确现场发现50平方米(含)以上的焚烧点或焚烧痕迹直接认定市督查火点;对报纸、电视、微信、抖音等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查实的,纳入火点统计。三是严格责任追究。依据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关于“提高秸秆离田率,科学改善土壤环境”的建议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是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培育农业产业的有效途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了《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五年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亳农秸组办〔2022〕5号)、《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亳农农〔2024〕4号),引导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型复式智能高效机械和秸秆离田打捆机械。2023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5%,其中秸秆产业化率提高到57.4%。全市“秸秆变肉”工程,全市肉牛规模养殖场276个、肉牛饲养量18.3万头、饲料化利用量140.9万吨,饲料化利用率提高到23.8%。2023年全市秸秆产业化利用500吨以上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已经发展395家。其中,按照县区分:谯城区134家、涡阳县73家、蒙城县85家、利辛县103家。按照类型分:饲料化利用270家、能源化利用98家、基料化利用14家、肥料化利用9家、原料化利用4家。
2.科学改善土壤环境。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方案》。明确了秸秆肥料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技术总体要求、工艺路线、技术要点、技术支撑单位,指导各地秸秆科学规范还田。大力推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粉碎腐熟还田、炭化还田、生物菌剂快速腐熟、高温堆肥等还田技术,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肥料化利用方式,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转型升级。2023年,全市秸秆肥料化利用利用量250.5万吨,肥料化利用率为43.9%。其中,机械化还田247.4万吨,占比98.7%;高温堆肥等其他方式还田5.5万吨,占比2.2;商品化有机肥生产7.6万吨,占比3.0%。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秸秆岗位专家作用,开展秸秆资源台账调查,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采纳李彩宜代表的建议,持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有效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改善。力争实现卫星遥感监测“零”火点,进入全省前八名。
(一)继续保持禁烧高压态势。国家和省实行每天卫星遥感监测,市级将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针对各类焚烧火点,按照《亳州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要求,纳入焚烧火点统计和考核。严格按照《亳州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处理,切实做到“不敢烧”。
(二)继续压实禁烧包保责任。持续深化和巩固秸秆禁烧工作成果,落实全年全时段全区域禁烧要求,继续广泛开展禁烧动员宣传,层层压实禁烧工作责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应急值守,加强非现场技术监管,充分做到“不能烧”。
(三)继续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继续开展常态化禁烧巡查,继续加大“五边”清理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对秸秆堆场监管,规范化管理,并督促及时转运消纳,彻底消除焚烧隐患,真正做到“不想烧”。
(四)及时总结表彰。为充分调动禁烧网格人员积极性,建议各县区加大对基层网格人员基础保障投入,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市级在对各县区“五离一集中”情况进行抽查评比基础上,对今年午季秸秆禁烧工作成效显著县区和督导督查工作开展认真的督查组进行通报表扬。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0558-5237622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