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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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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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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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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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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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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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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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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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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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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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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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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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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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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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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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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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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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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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6日和9月2日、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调查发现,烟气自动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旁西南墙角摆放有一个氮气瓶(瓶内压力约为4.5MPa),氮气瓶有一根长约310厘米的透明塑料软管、软管接口有使用迹象。调阅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8月1日2点01分至8月2日9点10分期间,二氧化硫折算值数据有突降现象,其中8月1日2点01分至2点02分,二氧化硫折算值由34mg/m³下降至11.834mg/m³、8月1日17点44分至17点45分,二氧化硫折算值由166.3mg/m³下降至32.8mg/m³、8月1日19点48分至19点49分,二氧化硫折算值由66.5mg/m³下降至11.3mg/m³、8月2日9点07分至9点08分,二氧化硫折算值由52.7mg/m³下降至18.5mg/m³。调阅中控DCS曲线,上述时段二氧化硫折算浓度突降,吸收塔浆液pH值存在向上值或向下值的变化后趋向于在区间范围内波动。调阅上述时段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发现,均有该公司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并在工控机背面停留一段时间,其中监控视频显示8月1日15点44分和19点48分时段,有该公司人员使用塑料透明软管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进行操作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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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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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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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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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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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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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德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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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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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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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德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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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利辛县大队对利辛县德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脱硫塔外排废气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浓度数值比例关系多次改变。
经调阅历史记录数据发现:2023年6月19日15:28“氮氧化物系数”由1.533改为1.2,2023年6月20日17:16“氮氧化物系数”由1.2改为1.533,2023年6月22日7:10“氮氧化物系数”由1.533改为1.2,2023年6月25日19:36“氮氧化物系数”由1.2改为1.533,2023年6月30日2:32“氮氧化物系数”由1.533改为1,2023年7月4日12:20“氮氧化物系数”由1改为1.533,2023年7月4日12:44“氮氧化物系数”由1.533改为1.2,2023年7月4日14:00“氮氧化物系数”由1.2改为1.533。
经调阅视频监控回放发现:2023年6月25日19时42许、2023年6月30日2时33许、2023年7月4日12时,均有人员进入在线监控站房对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进行操作;操作后,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浓度数值比例关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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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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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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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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