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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28524325W/202310-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23年9月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索引号: 11341600728524325W/202310-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23年9月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23年9月份)
发布时间:2023-10-07 10:06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23年9月份)

序号 月份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违法项目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案件类型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理由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受理
3 9月 亳州市晨旭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2023年9月4日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亳州市晨旭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线索,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6月30日2时15分至6时11分,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其中,6时11分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037.76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6.23mg/m3。2023年6月30日6时12分,该公司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固定参数设置”中的“氧停炉阀值”从21修改为20.6,使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立即降为达标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其中,6时13分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陡降为86.86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陡降为3.08mg/m3。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涉气、涉自动监测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之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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