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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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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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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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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2023年2月17日的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涉嫌在对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厂界无组织废气自行检测中存在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2023年2月17日,该公司3名采样人员,为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烟气CEMS比对检测和厂界无组织废气等自行检测,该公司的检测人员仅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但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中,出现了当日下午13时00分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的4个点位、16组检测数据。经对该公司3名采样人员的询问,证实2023年2月17日,该公司检测人员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共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不满足自行检测数据的要求(要求检测点位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3#、4#,检测频次: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一天4次),为弥补数据不足,该公司3名采样人员商定,根据上午采集的数据,伪造下午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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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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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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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业整顿决定解除之日止;改正方式:停止生产经营、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2.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3.对该公司法人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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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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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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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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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已组织人员培训并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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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环罚〔2023〕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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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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