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纪委监委,回复无意见。
二、市委组织部,建议1条,未采纳。将“严肃责任追究”中“对卫星遥感监测火点或国家、省督查发现火点,各县区第一把火或火点数达到3个及以上的乡镇,依据相关程序对所在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在年底综合考评中对该乡镇实行‘一票否决’。”修改为“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出现焚烧现象的,要依纪依法给予问责”。2014年至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中明确了对第一把火和火点较多的乡镇党政负责人免职和“一票否决”。2016年至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中保留了火点较多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追责到位,并在年度考核中对县区实行“一票否决”。考虑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国家和省禁烧督查严格要求,且考核不能量化,建议不予采纳。
三、市委宣传部,回复无意见。
四、市委督查考核办,建议1条,予以采纳。将“细化职责分工”中“市委督查考核办负责开展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暗访”修改为:“市委督查考核办负责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履行秸秆禁烧工作职责情况开展暗访监督”。
五、市教育局,回复无意见。
六、市公安局,回复无意见。
七、市财政局,回复无意见。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无意见。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无意见。
十、市农业农村局,建议1条,未采纳。将“细化职责分工”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工作,开展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落实农机托管工作,配合开展秸秆禁烧暗访工作”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工作,开展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落实农机托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有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巡查的职责,尤其是对秸秆堆场焚烧秸秆的监管职责,建议不予采纳。
十一、市水利局,建议2条。1.“(二)细化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禁止河渠塘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城南水库不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内,建议删除“库”。2.“根据三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无禁止烧荒职责,建议删除市水利局负责禁止河渠塘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
建议采纳情况:建议采纳1条,未采纳1条。1.第1条意见采纳;2.目前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和药材秸秆、垃圾、落叶、荒草等各类焚烧现象实行全年全时段全区域禁烧,按照历年禁烧工作方案,市水利局有对河渠塘库荒滩禁烧监管职责,建议不予采纳。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共1条件建议,予以采纳。将“细化职责分工”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禁烧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调查因焚烧秸秆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回复无意见。
十四、市气象局,回复无意见。
十五、涡阳县政府,回复无意见。
十六、蒙城县政府,回复无意见。
十七、利辛县政府,共2条建议。1.“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禁烧第三方服务由市禁烧办统一招标”。2.“乡镇高塔视频监控自动识别火点由市禁烧办联合市铁塔公司对全市各乡镇高塔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统一安装,建立市、县、镇(乡)监控平台,实现高塔视频监控市域全覆盖,统一调度”。
建议采纳情况:建议采纳1条,未采纳1条。1.目前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禁烧项目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自行招标,仍由县区组织实施,建议不予采纳;2.高塔项目将由市禁烧办根据方案统一招标,科学布点,市域乡镇力争全覆盖,建议予以采纳。
十八、谯城区政府,共5条建议。1.“工作目标”中“‘力争实现零火点’应改为‘力争全年实现卫星监测零火点’表述比较精准点”。2.“严格奖惩中内容主要为惩,奖的内容针对基层体现较少,不利于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建议按种植面积拨付各县区乡镇一定比例禁烧经费,保障禁烧工作正常开展”。3.“高塔视频监控平台由于天气条件及自身监控摄像头分辨率原因,会导致上坟冒烟等现象不能准确区分,另外从实际效果和处置效率出发,建议高塔推送火点先推送到具体所在乡镇立即处理,如果一小时属地未处置,市禁烧办再移交各县区禁烧办督促处置并纳入火点扣除保证金”。4.考核标准问题:“由于各县区、乡镇地理位置不同,农作物种植种类,种植面积不同,高塔分布不同,督查组巡查的时间、频次、人员存在差别很大,导致巡查结果差别较大,督查评比通报结果自然差别大,基层镇村干部存在心理落差,影响工作积极性,建议统一标准”。5.“严肃责任追究中对第一把火乡镇党委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处罚较重,目前基层工作压力较大,人员经费紧张,建议降低处理标准”。
建议采纳情况:5条建议均未采纳。1.历年方案都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和药材秸秆、垃圾、落叶、荒草等各类焚烧现象实行全年全时段全区域禁烧,建议不予采纳;2.自2022年起,市级财政不再列支县区禁烧和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禁烧保证金不能作为禁烧工作经费,秸秆禁烧工作经费应按照年初制定经费预算执行,建议不予采纳;3.高塔视频监控平台招标采购后,会及时推送焚烧火点到市、县、乡镇、村网格包保人员,确因上坟祭祀等引起焚烧现象,及时处置面积小的,可不作为考核火点,建议不予采纳;4.市级将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督查暗访频次,合理规划高塔视频监控点位,确保督查、通报公平公正,建议不予采纳;5.考虑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国家和省禁烧督查严格要求,建议不予采纳。
十九、亳州高新区,共4条建议。1.“明确火点认定标准、明确高塔火点认定标准,其中高塔监测的群众上坟不能认定为火点”。2.“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即:如抓到‘纵火人’或在20分钟内赶赴火点进行处置的,可以免于处罚”。3.“建议将各属地交付押金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拨付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经费”。4.建议将“亳州高新区零火点一次性奖励二百万元”修改为“亳州高新区三个火点以内一次性奖励二百万元”。
建议采纳情况:建议采纳1条,未采纳3条。1.自2020年起,我市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确因上坟祭祀引起面积小于5平方焚烧现象,并及时处置的,可不作为考核火点,建议予以采纳;2.禁烧网格巡查人员发现火情应及时处置报备,确保不发生重大火情,不被国家、省、市督查发现。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不能免于处罚,建议不予采纳;3.各地秸秆禁烧工作经费应按照年初经费预算执行,禁烧保证金不能作为禁烧工作经费,建议不予采纳;4.亳州高新区耕种面积小且距离市区较近,对城区影响较大,应全面实行严格禁烧要求,建议不予采纳。
二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共5条,全部采纳。送审稿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本事项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二中“垃圾”、“各类焚烧现象”、“沿河抛洒秸秆”超出“秸秆禁烧”范围,且“各类焚烧现象”包含合法行为,“沿河抛洒秸秆”与空气质量无关,建议删除;
2.三(二)中“打击蓄意”修改为“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不属于公安机关执法范围,建议修改为“因露天焚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建议将“阻扰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修改为“阻扰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三(二)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禁止焚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超出秸秆禁烧范围,建议删除;
4.三(四)中“随意堆放在田边地头、输电线路周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减损公民权利,建议删除;“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超出“秸秆禁烧”范围,建议删除;
5.建议在三(六)“流动宣传车巡逻宣传频次”后增加 “同时防止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