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
的公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涡阳县阳光医院(新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现根据上述规定,对涡阳县阳光医院(新区)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与药都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亳州市生态环境局602室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附件:排污许可证注销名单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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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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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涡阳县阳光医院(新区) |
52341621726316880B002Q |
综合医院 |
2021-05-14至 2026-05-13 |
到期未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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