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23号
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殿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Q5HF1H,投资人石磊,地址谯城区十九里迎面一条街东侧。
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30日,我局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2025年5月26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136111134C)显示,你加油站1#、2#、3#、4#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73、1.66、0.73、1.4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合格,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加油站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石磊、郭祥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了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加油站1#、2#、3#、4#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73、1.66、0.73、1.42,其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4: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投资人石磊送达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136111134C)1份,证明了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加油站1#、2#、3#、4#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73、1.66、0.73、1.4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其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5: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站长郭祥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4月30日,我局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136111134C),报告显示你加油站1#、2#、3#、4#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73、1.66、0.73、1.4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其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6: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投资人石磊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4月30日,我局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136111134C),报告显示你加油站1#、2#、3#、4#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73、1.66、0.73、1.4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其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7:你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执行排放标准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证据8: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加油站送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3〕4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加油站两年内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一次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5%=29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