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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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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环罚〔202524

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97013707,法定代表人:张喜全,地址: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夏云路以西、月季路以南

你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颜四化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523,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证据32025530,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站长颜四化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证明了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4公司提供的《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证明了公司从事产生危险废物废机油等危废的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部分),证明了公司作为产生及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司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指导和管理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和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57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20251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26%=15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一万五千二百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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