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部门工作 > 行政处罚

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09:47
文字大小: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21号

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363882Q
法定代表人:马姣龙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汤东村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皖FQ1F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探头内插入一根长27厘米、直径0.4厘米的圆柱形铁丝异物,你公司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堵塞干扰检验结果的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第4.2.4.2 e)条规定要求,该被检车辆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高学习和李亚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打印系统中,分别查看并调取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皖FQ1F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探头内插入一根长27厘米、直径0.4厘米的圆柱形铁丝异物的事实;证明了该被检车辆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高学习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皖FQ1F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探头内插入一根长27厘米、直径0.4厘米的圆柱形铁丝异物的事实;证明了该被检车辆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4: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站外检员李亚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皖FQ1F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探头内插入一根长27厘米、直径0.4厘米的圆柱形铁丝异物的事实;证明了该被检车辆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5: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对上述被检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收费情况及机动车检测费收费标准,证明了皖皖FQ1F97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198元/辆,其中安检费用148元/辆,环检费用50元/辆的事实。
证据7: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被检车辆皖皖FQ1F97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皖FQ1F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探头内插入一根长27厘米、直径0.4厘米的圆柱形铁丝异物的事实;证明了该被检车辆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8: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4] 5号,于2025年2月17日向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5] 11号,证明了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环境违法3次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计算核定: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20%=180000元。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五十元;
2.对你公司处十八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08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523760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