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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1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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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19号

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8085220T
法定代表人:柴慎化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号楼1单元-501号

你公司在场地西北角和东北角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现场检查,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高新区漆园路以东、槐花路以南、汤王大道以西、合欢路以北的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承建单位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地基开挖产生的大量建筑土方露天堆放在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未采取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岳鑫和石陈陈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主体工程承建单位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岳鑫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主体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堆放在该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大量建筑土方是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地基开挖工时产生并堆放,且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甲方安徽众鑫合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石陈陈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主体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堆放在该项目西北角和东北角大量建筑土方是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地基开挖工时产生并堆放,且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安徽众鑫合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保健食品、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工程及负责扬尘覆盖工作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王威港的身份和资格。
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亳州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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