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20号
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AXN51F
法定代表人:随博文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产业园临园西路八号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现场检查,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至检查之日仅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证明了吴小帅和随明哲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至检查之日仅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吴小帅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至检查之日仅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于2024年9月初至10月底开展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你公司技术负责人随明哲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至检查之日仅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于2024年9月初至10月底开展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5: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的事实。
证明6: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停产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于2024年9月初至10月底开展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7: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对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口DA001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为1次/月,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至检查之日仅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王威港的身份和资格。
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4号]告知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安徽菲特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