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2025〕18号
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005593E,法定代表人:张学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航运公司宿舍98号。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现阶段景观工程由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赵虎和胡正喜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场地内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工地由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场地内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承包方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虎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现阶段景观工程由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2025年4月开始施工的事实。
证据5: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承包方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胡正喜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现阶段景观工程由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2025年4月开始施工的事实。
证据6: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八号项目二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蚌埠市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景观工程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开工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的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的施工工地景观工程项目于2025年4月开始施工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08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523760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