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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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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17

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NG7H4XX,法定代表人:邓政委,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黄河路水木清华2号楼107铺。

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3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现阶段由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绿化工程的施工,场地内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治国和董东峰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3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现阶段由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工地场地内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3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南侧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3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项目承包方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治国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现阶段由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工地场地内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项目20253月份开始施工,开挖产生并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的事实。

证据520253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项目承包方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董东峰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现阶段由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工地场地内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项目20253月份开始施工,开挖产生并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建投揽悦府项目景观配套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亳州市绍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阶段承包位于亳州市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曹洪路以东、窖鸿沟以西的施工工地景观配套工程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4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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