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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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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11号

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363882Q
法定代表人:马姣龙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汤东村

根据亳州市2024年第四季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Q2A78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油温为恒值80℃,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2.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H7866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恒值650 r/min。
上述2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过程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情况,分别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3.2条、第EB.6条和第B.6.2.4条规定要求,且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高学习和刘抗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打印系统中,分别查看并调取了:2024年7月24日被检车辆皖SQ2A78、2024年10月14日被检车辆皖SH7866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Q2A78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油温为恒值80℃,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H7866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恒值650 r/min的事实;证明了上述2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过程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情况,分别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3.2条、第EB.6条和第B.6.2.4条规定要求,且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高学习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Q2A78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油温为恒值80℃,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H7866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恒值650 r/min的事实;证明了上述2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过程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情况,分别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3.2条、第EB.6条和第B.6.2.4条规定要求,且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站技术员刘抗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Q2A78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油温为恒值80℃,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H7866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恒值650 r/min的事实;证明了上述2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过程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情况,分别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3.2条、第EB.6条和第B.6.2.4条规定要求,且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5: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2024年7月24日被检车辆皖SQ2A78、2024年10月14日被检车辆皖SH7866的《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对上述2辆被检车辆均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2024年7月24日被检车辆皖SQ2A78、2024年10月14日被检车辆皖SH7866的收费情况及机动车检测费收费标准,证明了皖SQ2A78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210元/辆,其中安检费用150元/辆,环检费用60元/辆;SH7866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486元/辆,其中安检费用386元/辆,环检费用100元/辆的事实。
证据7: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Q2A78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油温为恒值80℃,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皖SH7866进行检测时,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恒值650 r/min,上述2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过程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情况,分别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3.2条、第EB.6条和第B.6.2.4条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8: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4]5号,证明了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环境违法2次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计算核定: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9%=136000元。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
2.对你公司处十三万六千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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