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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泰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访问次数: 来源: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5-04-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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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泰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安徽中泰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王佑林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开展了亳州市2024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经专家组复核,由贵单位环评工程师王佑林主持编制的《安徽灵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家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错误  

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参照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表1相关排放标准限值(30 mg/m3),报告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 )中表1相关排放标准限值(70 mg/m3),降






低了污染排放标准。另外,现有工程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15 mg/m3),技改后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不应该降低。

二、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废活性炭暂存过程会释放VOCs,危废暂存间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6.2.3条要求,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上述问题,我局有《安徽灵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家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受理材料为证。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报批的该报告表存在以上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作出分别失信记5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    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主楼602室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邮    箱:sthjjspk@163.com

传    真:0558-511700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抄送: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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