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胡海文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开展了亳州市2024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经专家组复核,由贵单位环评工程师胡海文主持编制的《利辛县浪花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5万副文娱用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 热塑成型废气遗漏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
安徽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塑料制品工业(所有合成树脂)污染物均有非甲烷总烃。项目热塑成型废气遗漏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
二、降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热塑成型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应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点漆、晾干、擦漆工艺废气(DA002排气筒)应执行DB 34/4812.6-2024中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70mg/m3。
上述问题,我局有《利辛县浪花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5万副文娱用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材料为证。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报批的该报告表存在以上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作出分别失信记5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 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主楼602室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邮 箱:sthjjspk@163.com
传 真:0558-511700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抄送: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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