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8号
亳州市恺奕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DQBD2K6R
法定代表人:王凯强
地址: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1169号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了一台全自动水墨印刷模切(开槽)机,目前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代坤、梁保付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了一台全自动水墨印刷模切(开槽)机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代坤、生产负责人梁保付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了一台全自动水墨印刷模切(开槽)机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 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建设了一台全自动水墨印刷模切(开槽)机的事实。
证据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属于有印刷、粘胶工艺的纸制品制造行业,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亳州市恺奕包装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中佳煜城评报字【2024】第M01732号),证明了你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生产设备评估投资额为二十八万八千元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和邓帅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专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三千五百七十一元二角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