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10号
安徽优惠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BCBXE
法定代表人:桑淮北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华佗大道1009号
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25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2024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亳环声测字〔2024〕3号)显示,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61.7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55dB。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菅文彬、袁长青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开展夜间噪声监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亳环声测字〔2024〕3号)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负责人菅文彬、生产负责人袁长青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为工业企业的事实;证明了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开展夜间噪声监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61.7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55dB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事实。
证据6: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亳环声测字〔2024〕3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厂界北监测点位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61.7dB的事实。
证据7:《关于〈安徽优惠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为工业企业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邓帅帅、代雪超、刘振宇、白晓东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8-1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六万三千二百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