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7号
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8PKUFA28
法定代表人:倪豪杰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城办事处翠湖社区办公楼201室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七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老君大道以东、文星路以西、蔷薇路以南的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在本项目南侧,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张玉峰和李根全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南侧堆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南侧堆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张玉峰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南侧堆放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份开始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堆放在该项目南侧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甲方亳州市启丞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李根全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南侧堆放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份开始将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堆放在该项目南侧的事实。
证据6: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亳州时代门第项目大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丞时代门第小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48号]告知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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