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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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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4号
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JFGL8B,法定代表人马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百合路890号。
  你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9月22日,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封边机正在生产,封边机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封边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2024年10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欢和张祥祥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9月22日,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检查发现,你公司封边机正在生产,封边机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封边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证据提取单,证明了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于2024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封边机正在生产,封边机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李欢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9月22日,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封边机正在生产,封边机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封边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图纸设计师张祥祥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9月22日,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封边机正在生产,封边机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封边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亳州市绿之叶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005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015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总量为0.002吨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6%=30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三万零八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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