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2025〕6号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富中空玻璃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E31K2P2C,法定代表人:蒋召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采路800号建安双创产业园A7栋南一层101号。
你玻璃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富中空玻璃店(个体工商户)检查发现,你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了一条玻璃中空线、丁基胶涂布机一台、铝条折弯机一台、分子筛罐装机一台,目前你店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玻璃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富中空玻璃店(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蒋召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玻璃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了一条玻璃中空线、丁基胶涂布机一台、铝条折弯机一台、分子筛罐装机一台,目前你店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玻璃店经营者蒋召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了一条玻璃中空线、丁基胶涂布机一台、铝条折弯机一台、分子筛罐装机一台,目前你店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的事实;证明了你玻璃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 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玻璃店建设了一条玻璃中空线、丁基胶涂布机一台、铝条折弯机一台、分子筛罐装机一台的事实。
证据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玻璃店建设项目类别属于“玻璃制品制造 305”中“玻璃制品制造”,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的事实。
证据6:你玻璃店提供的《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富中空玻璃店拥有的一套中空玻璃生产线设备市场价值评估价格评估报告》(皖亳谯评估字(2024)100号),证明了你玻璃店未经批准建设的生产设备投资额为二十万零二百五十元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和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玻璃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玻璃店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玻璃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专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罚款金额=[1%+(5%-1%)×6%]×200250= 2483.1元,根据“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的规定,我局对你玻璃店处二千四百八十三元罚款。
限你玻璃店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玻璃店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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