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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李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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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环罚〔20253

亳州市李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4YXB11,法定代表人:李彪,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道99号。

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124日,我局委托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在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道99号亳州市李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0.8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彪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委托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1m-1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额定净功率52kW的事实。

证据32024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了我局委托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额定净功率52kW的事实。

证据420241210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李彪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额定净功率52kW的事实证明了我局委托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0.82事实。

证据5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12040021份,证明了你公司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额定净功率52kW的事实证明了我局委托南京远昌检测有限公司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发动机编号SD85782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1m-1的事实。

证据6:《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亳环委办〔20197号)复印件一份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道99号于我市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的事实。证明了在低排放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III类排放限值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和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202446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五千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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