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41号
安徽省源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WFERU71,法定代表人刘运生,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行政村刘大庄四队西42号。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对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范围内的土方进行回填,项目现场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刘高峰和刘运生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绍寿和李光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4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土石方回填工程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源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土方工程项目经理刘高峰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转运及覆盖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8月19日,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是2024年8月18日土方回填过程中产生,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现场经理李绍寿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转运及覆盖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8月19日,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北京城房滨江壹号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西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是2024年8月18日土方回填过程中产生,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城房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工程的事实;证明了北京城房·亳州滨江壹号三期项目土方回填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防尘覆盖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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