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37号
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87112404
法定代表人:赵杰
地址: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第四方运维监管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的事实。
证据3: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赵佳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的事实。
证据4: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李亚丽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的事实。
证据5: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阜阳硕信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李魁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的事实。
证据6: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7月22日至8月13日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故障9次,期间工控机数据间歇性上传恒值(7月22日5-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7月25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5.6100mg/m³、7月26日2-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3.8100mg/m³、7月29日1-7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3日3-5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1300mg/m³、8月7日4-9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8日10-13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0mg/m³、8月12日1-10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20.0400mg/m³、8月13日0-8点非甲烷总烃持续恒值6.2000mg/m³)。期间企业正常生产,连续30日内,VOCs设备氢气发生器出现故障超3次,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8月15日仍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甲烷、丙烷混合气体标气(有效期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的事实。
证据7: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亳州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8: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阜阳硕信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事实。
证据9: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3]25号;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3]34号,证明了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环境违法3次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及《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二项“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和第十项“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11%=39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三万九千八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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