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安徽康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李伟东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及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我局组织开展了亳州市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经专家组复核,由贵单位环评工程师李伟东主持编制的《安徽五谷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吨白酒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废气源强核算结果错误。项目的废气源强核算时,针对项目的2t/h天然气锅炉,直接给出锅炉小时耗气量为400m3/h,远超过4吨天然气锅炉燃气消耗量,且报告P33~35中关于天然气燃烧废气源强核算——“(2)锅炉废气”章节中所写内容前后不一致(前面的文字分析描述内容与“表4-3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前后不一),天然气燃烧废气量亦直接给出,故天然气锅炉燃烧烟气源强核算结果是错误的。
二、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根据报告中的编制内容可知,项目系新建白酒发酵的小型酿造企业,其属于新建项目。根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三条,因该项目为新建小型白酒酿造企业,其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不相符,项目选址不具有可行性。
三、项目备案表中所给项目名称定义项目的建设性质为“改建”,但报告中未按改建开展报告编制,报告全文均是按新建项目编制的,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报告中的“图2-1项目水平衡图(m3/a)”以年为单位给出项目水平衡,其不规范;报告中“表3-3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未按要求提供环保目标分布情况;另外,报告中将挥发乙醇作为非甲烷总烃废气对待,其给出了相关标准,系污染因子确定错误,导致环境标准适用错误;报告中“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未按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编制,编制不规范;报告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开展编制,编制不规范;报告中“(3)废水纳管水质可行性”中明确项目系新建企业,生产废气执行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报告中“3、噪声”中未按声环境导则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5、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给出了项目地下水、土壤评价等级判定等内容,其不符合编制指南要求;报告不必给出“8、环保投资”,其亦不符合编制指南要求。
四、项目的工程概况不明,项目备案表与项目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均将项目定性为改建项目,但项目概况、工艺流程、污染源强核算等过程中均未见到改扩建前后相关内容;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中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不一致,且缺生产厂房(车间)布置图,厂区总平图中均未见到改扩建前后建设内容,亦未明确项目新建内容是否在原厂区内,依托工程内容在何处;项目工艺流程与主要原辅料种类、主要生产设备功能不匹配,且产污环节不完整,缺原料拆包工艺步骤、缺失固废等。报告将挥发乙醇作为非甲烷总烃废气对待,其不应属于生产废气,其核算结果不可信。
五、报告中直接给出破碎废气风量为3000m3/h,未根据破碎废气产生、收集、净化和排放特征进行核算,其核算结果系错误的;另外项目固废种类、产生量与原辅材料种类、数量以及生产工艺流程不匹配,并且核算依据错误。
六、项目所在城市为不达标区,环评未明确相关污染物倍量削减要求。本项目所在地为PM10、PM2.5和O3不达标区,项目的涉及总量的NOx和VOCs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报告中无明确相关要求。项目的总量指标完全错误。另外报告中关于“总量控制指标”章节中NOx的总量指标值,与报告中分析内容并不一致,前后不一。
七、报告中未提供区域相关的规划、“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内容及图件,也未提供用地资料,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分析缺失。
八、报告中给出了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现状评价内容,根据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可不必给出无环境质量标准污染因子的现状评价内容;另,项目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开展TSP现状评价,报告中缺失TSP现状评价。
九、报告中“表3-3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未按要求提供环保目标分布情况,且与附图6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图中所标识的内容并不相符,典型表图不一。
十、附图不规范,总平图中缺现有工程和环保设施、排放口等,且附图中风玫瑰图非亳州近3年近20年气象统计数据的年风玫瑰图。
上述问题,我局有以下资料为证:《安徽五谷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吨白酒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材料。
2023年11月27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初核结果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要求11月30日前反馈说明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11月28日贵单位出具了回复说明,经复核专家组研究后最终意见为:针对技术咨询机构提出的回复部分采纳,其中所确定的质量问题:“1.废气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回复不予采纳,其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2.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的回复亦不予采纳,其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建议依据相关文件处理。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报批的该报告表存在以上编制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七条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
根据《《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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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8-511700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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