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环不罚字〔2022〕8号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86156M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但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线索,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要求完成验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定期(不少于每月一次)开展比对监测。你公司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亳环责改字〔2022〕5号),责令你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之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2.按照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与安徽嘉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对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验收,并于2022年出具了验收报告;你公司提供了2022年1月和2月水污染源COD、氨氮、pH值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要求完成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定期(不少于每月一次)开展比对监测的事实。
证据3:2022年1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罗来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要求完成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定期(不少于每月一次)开展比对监测的事实。
证据4: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5: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与安徽嘉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对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验收,并于2022年出具了验收报告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提供了2022年1月和2月水污染源COD、氨氮、pH值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6: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你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员蒋春雷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要求完成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定期(不少于每月一次)开展比对监测的事实。
证据7: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及《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Y220215-3、KY220125-6)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委托安徽开沅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事实。证明了2022年1月份和2月份,你公司按要求对水污染源COD、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并出具了比对监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和《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与安徽嘉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并于2022年出具了验收报告的事实。
证据9: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安装完成并委托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的事实。
证据10: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书编号:91341600713986156M001V)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11: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是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不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我局书面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不罚告字〔2022〕8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关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声明》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教育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按照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2.你公司要组织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并将学习体会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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