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2022〕35号
亳州市谯城区资福源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3955099785
法定代表人:蒋子云
地址:谯城区大杨镇大杨行政村吴楼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实际你公司仅2021年5月份对2#废气排放口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未对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1年1次的自行监测,未对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2021年下半年自行监测,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中要求: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1次的事实。
证据3: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2021年5月份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4:2022年1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陈保中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仅2021年5月份对2#废气排放口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未对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1年1次的自行监测,未对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2021年下半年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5:2022年1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陈保中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仅2021年5月份对2#废气排放口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未对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1年1次的自行监测,未对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2021年下半年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6:2022年2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陈保中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仅2021年5月份对2#废气排放口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未对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3#废气排放口颗粒物、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厂界处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1年1次的自行监测,未对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2021年下半年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2021年5月20日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TK21010563,项目名称:亳州市谯城区资福源墙体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检测,检测类别:委托检测)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仅2021年5月份对2#废气排放口开展了自行监测的事实。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4月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2〕35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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