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2022〕2号
邹化灵:
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21015****
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社区居委会耿皇自然村682号
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原料库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信访件,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及有机肥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你系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邹化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邹化灵的身份信息。
证据3: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2015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及有机肥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
证据4: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及有机肥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是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事实。
证据5: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及有机肥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是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直接负责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和环保设施验收等具体工作的事实。
证据6:2021年9月18日和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该公司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及有机肥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
证据7: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职务证明》一份,证明了你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直接负责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和环保设施验收等具体工作的事实。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1〕8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12月11日,你向我局提交《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我局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1〕83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向我局递交的《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处十二万二千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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