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亳环封字〔2020〕10号
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7547170F
法定代表人:孙贺
地址:亳州市高新区汤王大道2888-16号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8台注塑机7台正在生产使用,注塑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2020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8台注塑机7台正在生产使用,注塑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
证据2:2020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贺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8台注塑机7台正在生产使用,注塑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
证据3:2020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销售经理孙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8台注塑机7台正在生产使用,注塑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
证据4: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审批意见,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注塑机应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而未安装的事实。
证据5: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8台注塑机7台正在生产使用,注塑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
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 2020年4月14日至 2020年5月13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否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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