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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1

访问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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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皖环发〔2013〕85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

及内容的通知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09年起,省厅对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造纸项目实行了省级环保预审。为进一步规范预审工作,简化预审程序,提高预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审对象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省厅相关规定,淮河、巢湖流域各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制革、化工、电镀、酿造、造纸项目中,环评文件非省厅审批的项目。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依法审批环评文件,无需经过省厅预审。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经市级环保部门确认,无生产废水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不增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改建项目。

3.排污去向不变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搬迁项目。

二、预审内容

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依据以下六个方面确定其是否可以开展环评等前期工作: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是否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考核目标,考核断面若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将暂停该县(市、区)项目的环保预审,直至断面水质连续三个月达标;经测算已达不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将暂停该县(市、区)当年项目的环保预审。

(二)项目是否进入省级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否进行规划环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建成并正常运行。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选址是否符合园区总体规划。

(四)项目是否对下游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造成安全隐患。

(五)排放重金属的项目是否有重金属总量指标。

(六)严格控制新建电镀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能建设一个电镀项目,且应作为园区主导产业的配套项目。

三、预审材料

(一)市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申请文件。

(二)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批复意见。

        (五)市政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

(六)排放重金属的项目提供重金属总量指标相关证明文件。

四、预审形式

根据项目预审材料,对项目是否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做出决定;对排水量大,原料及工艺繁杂的项目,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是否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做出决定。

五、预审时限

自接到市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申请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附件: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申请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申请表

 

地市:                               填报日期: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所属行业

 

主要产品及规模

 

工业园区

基本情况

园区批复部门

 

主导产业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建成投运

 

纳污河流

 

项目水环境

保护情况

主要水污染物及年排放量

 

污水处理措施

 

是否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安全隐患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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