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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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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环罚字〔202230

 

安徽鸿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玉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WQ7TK98(1-1)

地址:涡阳县紫金御景2栋二单元111107

 

根据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利辛县境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请示》,2022114日、18日、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 20211231日,你公司擅自将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产生的灰渣倾倒、堆放在利涡路界牌处和利辛县境内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炉渣综合利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20211214日两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123日至20211231日,由你公司负责收集、运输、并进行综合利用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产生的灰渣的事实。

证据32021114日,我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狄万龙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11214日你公司和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签订了灰渣处置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21123日至20211231日的事实;证明了经狄万龙同意,20211231日,牌照为皖SF1026渣土车车主栾小磊以你公司名义将灰渣运输出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倾倒在利辛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42021118日,我局对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1231日,车牌为皖SF1026的渣土车分别于0010进入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0043驶出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1425进入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1452驶出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1713进入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1737驶出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厂区的事实;证明了20211231日,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从该公司运输灰渣165.98吨的事实。

证据52022118日,我局对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经理助理邵武军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于20211231日利用你公司过磅卡,从该公司运输灰渣的事实;证明了倾倒、堆放在利涡路界牌处和利辛县境内的灰渣属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6: 2022118日,我局对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朱克福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于20211231日通过你公司过磅卡,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运输灰渣的事实;证明了倾倒、堆放在利涡路界牌处和利辛县境内的灰渣属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7:2022119日,我局对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主栾小磊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经你公司副总经理狄万龙同意,以安徽鸿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2021年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共运输灰渣41车的事实。

证据8202214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车主栾小磊制作的《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1231日,以你公司名义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运输灰渣,倾倒、堆放在利辛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9:牌照为皖SF1026的渣土车车主栾小磊提供的8份过磅回执,证明20211231日,他以安徽鸿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从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运输出厂8车灰渣的事实。

证据10: 202216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狄万龙制作的《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鸿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牌照为皖SF1026渣土车车主栾小磊有口头协议,每运输一车灰渣你公司支付栾小磊260元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将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产生的灰渣倾倒、堆放在利涡路界牌处和利辛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11: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擅自将灰渣倾倒、堆放在利涡路界牌处和利辛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12: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涡阳)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落实汇报材料,证明了你公司已对倾倒在利辛县境内的灰渣进行收集处置,处置费用为10440元事实。

我局于2022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230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孙进  武言博         

联系电话:0558—5237616

邮政编码:236800

   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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