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2021〕34 号
安徽龙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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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国文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现代产园区、月季路以北66号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亳芜产业园环保办移交的你公司2021年3月3日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生产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2.3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没有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1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焊接工序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南侧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生产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的事实。
证据3:2021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李龙江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事实;证明了3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没有密闭的事实;证明了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持续时间不足一下午的事实。
证据4:2021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厂长冯富强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事实;证明了3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没有密闭的事实;证明了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持续时间不足一下午的事实。
证据5:2021年3月3日、4日,亳芜环保办工作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2021年3月3日,你公司铁制品的喷漆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事实;证明了3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没有密闭的事实。
证据6:2021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李龙江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厂房东侧部分窗户破损缺失,车间没有密闭的行为从2021年2月份发生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21〕34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一)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五万九千六百元罚款。
(二)你公司焊接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五万九千六百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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