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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1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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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202122号

 

亳州新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QP3Y4J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一路1号


你公司生产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我局环境信访问题。2021年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亳州新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1年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3:2021年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副经理李远庆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4:2021年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生产经理段长领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5:2021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6:2021年2月5日和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1号厂房污泥发酵车间东侧多扇窗户破损、缺失,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厂区地面和进出口道路有积尘,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7:经调阅移动执法系统2020年7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发现,你公司存在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2021329日我局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14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122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你公司向我局递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四万八千八百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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