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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行业分类标准(2020年修订版)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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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行业分类标准

(2020年修订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录

 

一、砖瓦窑厂 3

二、黑臭水体 5

三、搅拌站 8

四、施工工地 11

五、农村垃圾中转站 14

六、城镇拆迁工地 15

七、河道管理 17

九、乡镇污水处理厂 18

十、砂石料场 20

十一、散乱污 22

十二、规模畜禽养殖场 23

十三、加油站油气回收 27

十四、餐饮服务业 28

十五、渣土运输车辆 29

十六、废品回收 32

十七、汽车修理行业 33

十八、港口码头 34

 


一、砖瓦窑厂

(一)整改标准

1.有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手续。

2.有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3.有脱硫设施,脱硫塔排气筒高度大于15米并比周边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出3米。

4.配备脱硫剂自动添加装置,脱硫塔出水PH值必须呈碱性。

5.每半年对脱硫塔废气开展一次监测。

6.建设周边防尘围挡并设置明显场界。

7.原料堆场、破碎车间、制坯成型车间、物料输送等生产环节完全密闭。

8.破碎车间、配料系统安装收尘设施,保证有效使用,并有维修维护记录。

9.粘土堆放全部覆盖或入库。

10.厂区道路必须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实行绿化。

11.厂区道路定期清扫冲洒,保持干净整洁;厂区无杂物,生产物料、配件相对集中码放整齐。

12.厂区进出口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

13.安装在线监控摄像头,并与环保督查信息平台联网联控。

14.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15.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6.采用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

(二)监管频次

原则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二、黑臭水体

详见文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2015年8月)和《安徽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导则》(2019年12月),摘要如下:

(一)城市黑臭水体定义

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二)城市黑臭水体识别

根据以往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应对所有城市水体的黑臭情况进行预评估。对于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 100 份,如认为有“黑”或 “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 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

(三)城市黑臭水体分级与判定

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 和“重度黑臭”两级。水质检测与分级结果可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制定和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参考。

1.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分级标准见表 1,相关指标测定方法见表2

 

1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特征指标(单位)

轻度黑臭

重度黑臭

透明度(cm)

25~10*

<10*

溶解氧(mg/L)

0.2~2.0

0.2

氧化还原电位(mV)

-200~50

<-200

氨氮(mg/L)

8.0~15

>15

注:* 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2水质指标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备注

1

透明度

黑白盘法或铅字法

现场原位测定

2

溶解氧

电化学法

现场原位测定

3

氧化还原电位

电极法

现场原位测定

4

氨氮

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

水样应经过0.45um滤膜过滤

2.布点与测定频率《安徽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导则》(2019年12月)

水体检测点布点数不少于5个,取样点应均匀布置,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 m 处,水深不足0.5 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单点单次取样不少于2个平行样,单点总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水体取样频率2~5天1次,取样时段应考虑天气降雨情况,涵盖降雨时段1~3天。

3.黑臭水体级别判定《安徽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导则》(2019年12月)

某检测点4项理化指标中,1项指标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2项指标30%以上数据达到“重度黑臭”级别的,该检测点应认定为“重度黑臭”,否则可认定为“轻度黑臭”。

连续 3 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检测点之间的区域应认定为“重度黑臭”;水体50%以上的检测点被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整个水体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四)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判定

黑臭水体完成清淤和截污工程,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达到“不黑不臭”的标准。

(五)黑臭水体长制久清判定

应制定长效管理方案,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养护经费来源、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建立或委托专业化的城市水体养护单位,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日常养护,做到水面无浮泥、无漂浮物。

(六)监管频次

原则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

 


三、搅拌站

(一)生产企业厂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厂区内要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进行有效分割,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2.厂区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有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

3.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持清洁,做到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4.围墙周围、生活区、办公区内未做硬化的裸露空地应当绿化。

5.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清洗设备和人员,对车辆进行冲洗清洁。 

6.厂区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废(污)水沉淀池、生产废水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平台和物料清洗场四周应建排水沟并与沉淀池连接。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污)水应综合利用,做到少排放和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且不达标的废(污)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7.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建处理设施,处理达标以后方可排放。 

8.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厂房,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

(二)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设备设施清洁、整洁,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循环使用,沉淀物应及时清理。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运输、泵送、试验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技术先进的产品,并满足本地区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3.搅拌楼(塔)场地应合理布局,上料、配料、搅拌等生产环节必须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等高效除尘装置,达到减低噪音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4.搅拌机、原料仓(水泥仓、粉煤灰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5.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6.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7.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8.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界面,不得泄露。

(三)生产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和料,其存储、装卸、输送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2.砂、石原料的装卸、输送、配料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皮带上料的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3.对集尘、降噪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集中清运处理。

5.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卸料斗在入料和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6.鼓励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清理物及经处理达标的废水等。

7.重污染天气时,必须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停止生产作业。

(四)混凝土运输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运输车辆应保持外观清洁,不得带泥上路,运输中不得遗洒。

2.混凝土输送泵应设有吸声降噪屏或其他降噪措施。

(五)监管频次

原则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四、施工工地

(一)沿街主干道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围挡必须封闭严密、牢固、整齐美观。

(二)沿街工程主进出口大门的宽度不小于4.5米,主进出口大门周围进行了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工地大门牢固、美观。两侧必须设置八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管理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公示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组织机构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三)施工现场内要有监控,监控要能全覆盖;要有扬尘监测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口处设置监控设备,保留监控和监测数据资料。扬尘监测仪要与环保局联网。所有监控数据要保证传到数字城管中心,数字城管在线监控,及时派单,现场处置。

(四)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1.施工工地100%围挡,施工现场围挡必须100%封闭严密。

2.物料堆放100%覆盖。堆放渣土、砖、水泥、砂石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100%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3.出入车辆100%冲洗:凡是车辆进入大门都必须设置冲洗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施工现场渣土车、混凝土罐车等车辆出入冲洗,做到净车出场,不得污染出入口市政道路。

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大门口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主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

5.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渣土车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安排专人保洁,及时清理洒水和清扫。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楼层、围挡、主道路两侧安装喷淋。塔吊不能安装喷淋。楼层清理卫生湿法作业,及时装袋。

(六)裸土覆盖:施工现场除正在开挖、回填施工中的,没有硬化的施工场地必须覆盖或者绿化。开挖作业区设置标牌。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禁止现场禁烧: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设备管理: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

(九)禁现管理: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现场露天拌和灰土。

(十)食堂管理:食堂不能使用散煤,必须安装油烟机。

(十一)现场非道路机械如推土机、挖掘机、发电机等不得使用劣质柴油。必须取得环保标志。
    (十二)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农村垃圾中转站

(一)选址应科学规范,不得设在环境敏感区内。

(二)建设防雨棚,四周需设有围挡,地面需要做防渗处理并建设渗滤液导流槽、暂存池,垃圾渗滤液及时清运并规范处置。

(三)仅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中转暂存,不得堆放危废。

(四)垃圾清运需及时,原则上日产日清。


六、城镇拆迁工地

(一)征收(拆迁)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三)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四)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五)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六)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七)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八)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九)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七、河道管理

(一)认定标准

1.“乱占,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乱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3.“乱堆,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4.“乱建,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标准

1.“乱占”。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2.“乱采”。整治河湖非法采砂、取土活动,清理河湖内停靠的非法采砂船舶、清除非法采砂运砂设施设备。

3.“乱堆”。清理水域滩地倾倒的渣土、垃圾等,打捞水面漂浮物,恢复河湖行洪能力和自然状态。

4.“乱建”。清理整治阻碍行洪、影响堤岸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湖行洪能力。


九、乡镇污水处理厂

(一)硬件设施建设

1.主体工程建设标准:污水处理主要设备、污水处理工艺、在线监控设备、污泥处置等要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

2.主(支)污水管网建设要求:要根据主(支)管网设计施工图建设主(支)管网,据此测算污水管网覆盖面和实际收水率。

(二)软件设施建设

1.要建设污水处理中控设施,其中在线监控数据、出水流量计要与县区、市监控中心联网。

2.建立每日操作、巡查记录,建立工作台账。

(三)运维要求

1.县区政府或者县区职能部门受县区政府委托,要与第三方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包括主体工程和在线监控设备),由第三方进行运维。

2.主(支)污水管网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定期巡查清淤制度,并有巡查记录。

(四)暗访督查要求

1.检查内容: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现场检查生化处理池的污泥活性和污泥浓度;检查时正在排放污水的,查看出水水质,对感官较差、有异常气味的要取样分析;在线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做到与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实际数据是否与联网数据一致;中控系统是否反映实时运行情况;核查污泥去向,是否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主(支)污水管网是否有污水,是否定期清理,是否存在堵塞、不通畅的问题。

2.暗访督查频次:市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区每月开展一次;乡镇环保工作站每旬开展一次。

 


十、砂石料场

(一)规模以下砂石料场

1.该类仅指经营型砂石料场,不含加工(制砂、破碎、水洗、筛沙等)工序,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0平方米)。

2.该类适用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二十、社会事业和服务业;35批发、零售市场”,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3.不得建设于环境敏感区范围内。

4.厂界设置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

5.物料必须使用密闭式防尘布全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6.进出场需安装冲洗平台并正常使用。

7.装卸过程中必须进行湿法作业。

8.使用的挖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经检测并取得环保标牌。

9.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停止经营。

(二)规模化砂石料场

1.经营型砂石料场,不含加工(制砂、破碎、水洗、筛沙等)工序,但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四十、社会事业和服务业;114批发、零售市场”中,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含加工(制砂、破碎、水洗、筛沙等)工序的砂石料场,根据原料与工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

3.厂界设置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

4.出入口道路、现场道路和加工区要硬化,厂区和出入口两侧50米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

5.出入口安装自动冲洗平台,配备冲洗水三级沉淀池,冲洗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进出口运输车辆冲洗,冲洗干净上路行驶。

6.建设物料贮存库,物料全部入库。

7.筛分、破碎必须在密闭车间内作业,作业车间配备雾炮降尘设备或安装收集粉尘设施,确保无粉尘外溢。

8.装卸物料作业时,落实湿法作业。

9.使用的挖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经检测并取得环保标牌。

10.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停止经营。

 


十一、散乱污

(一) 关停取缔类。对亳州市范围内所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严格依法关停取缔。

(二)规范整顿类。对项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物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保手续不全等情况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改、规范整顿。待环保相关手续完善,且经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巩固提升类。对已完成整改且环保设施齐全、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原“散乱污”企业,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升。


十二、规模畜禽养殖场

(一)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

1.一般规模养殖场整改标准

1)雨污分离设施:污水管网应防雨水进入,管网横截面积大小应与生产需要相匹配,管网长短应能保证收集养殖场所有圈舍污水并引入集污池,达到雨污彻底分流。

污水暗沟输送:暗沟宜采用砖砌,上面用水泥板封盖暗沟边墙高度应高于沟外地面20cm以上。

污水管道输送:采用埋设水泥管或塑料管+沉淀池的形式输送污水,沉淀池口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沉淀池上加水泥盖板

污水输送不管是暗沟或管道输送,都要严禁雨水进入,并定期清污

2)三防堆粪场: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方形或长方形堆粪,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地面硬化并能满足承受粪便运输车荷载要求墙体高度1.0m左右,最高不超过1.5m,墙体厚度不少于24cm,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水泥抹面。三防堆粪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三防堆粪场容积:

出栏100头猪,10³以上出栏100头肉牛,100³以上出栏100只肉羊,5³以上出栏1万只肉鸡,5³以上存栏100头奶牛,50³以上存栏1万只蛋鸡,20³以上

3集污池:集污池上口高度高于地面0.5m以上,墙体厚度不少于24cm并设高1m以上的防护网,设置明显标志,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

集污池容积:

出栏100头猪,30³以上出栏100头肉牛,100³以上出栏100只肉羊,10³以上出栏1万只肉鸡,20³以上存栏100头奶牛,200³以上存栏1万只蛋鸡,50³以上

2.强英鸭业公司合作养鸭场(户)整改标准

1)平养鸭棚治污设施整改建设标准要求:一是实现雨污分离,确保雨水不进鸭棚;二是实现饮污分离,确保饮用水不进入粪便中;三是鸭棚要做防渗处理;四是及时清理鸭棚的粪便。

三防堆粪场和三级沉淀池(集污池)建设标准:每栋平养鸭棚要建设50立方米的三防堆粪场,建设总容积不少于10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集污池),三级沉淀池(集污池)上口高出地面0.5米,并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2)笼养鸭棚治污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三防”堆粪场和集污池建设标准:

堆肥模式:每个笼养棚建设50立方米的集污池,用于收集冲刷圈舍污水;建设200—300平方米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堆粪场堆粪场墙体要求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水泥抹面,墙体厚度不少于24cm,墙体高度不超过1.5m ,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应能满足承受粪便运输车以及作业车辆荷载要求。

堆肥模式要实现饮污水分离,确保饮用水不进入粪便中。

干湿分离模式:对于配备干湿分离机进行干湿分离的笼养棚,每个笼养棚堆粪场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三级沉淀池总容积不少于400立方米,第三级沉淀最好做成两个双黑膜沉淀池,以满足污水腐熟3个月的时间要求,三级沉淀池(集污池)上口高出地面0.5米,并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三)养殖场粪污消纳配套土地标准

消纳土地标准

出栏100头猪,20亩以上出栏100头肉牛,100亩以上出栏100只肉羊,10亩以上出栏1万只肉鸡,35亩以上存栏100头奶牛,200亩以上存栏1万只蛋鸡,70亩以上

(四)养殖场环境要求

1.三防堆粪场内严禁乱放杂物,集污池内不能有垃圾,粪污发酵腐熟后及时还田

2.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办公区要按防疫条件要求合理布局,场内道路硬化。场内及周边要及时清理杂物,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定期消毒。

(五)日常监管标准

一是做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在规模养殖场选址、设计、建设过程中,指导和监督养殖场业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开展建场工作;按要求办理《环评报告书(环评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报告书(环评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日常管理;

二是落实属地管理和包保责任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养殖场业主治污主体责任;强化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包保责任制,乡镇政府对每家规模养殖场均确定1名行政包保责任人;农牧部门落实技术包保责任制,建立一对一联结机制,确定1名技术包保责任人。行政、技术包保责任人对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进行全面监管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规模养殖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治污、防疫、消毒、粪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加油站油气回收

(一)加油机、卸油口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二)卸油时连接油气回收装置;

(三)加油时,油气回收真空泵处于工作状态;

(四)加油枪集气罩完好不破损;

(五)阀门开关正确(阻火器(帽)通气管下端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机械呼吸阀(PV阀)通气管下端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加油机内部油气回收管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检测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六)卸油口标识清晰可辨认;

(七)有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八)有油气回收验收合格通知书。

 


十四、餐饮服务业

(一)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相关要求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全部油烟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存在部分油烟经排风扇直排、排烟管道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现象。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应包括油烟过滤工序和静电分解(或光分解)工序,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可使用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的排风量必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保油烟去除率达到国家标准规定。

(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理维护要求

1.清理维护标准。鼓励社会化的第三方专业单位开展油烟净化设施的清理维护,餐饮服务单位也可自行进行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各部件的清理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并做好清理维护记录。一是排烟集气罩清理完后95%以上能见不锈钢,无油泥、油渍。二是排烟管道清洗后管道内壁90%以上无块状油垢。三是油烟净化器更换滤芯或清洗滤网,滤网清洗后无油泥、油渍;电极板清洗完后能见底漆、无油渍。四是抽排烟风机清洗完后无块状油垢。

2.清理维护频次。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每两个月清洗维护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静电式油烟净化器的,每两个月清洗维护不少于1次;使用过滤静电复合式的,每三个月清洗维护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等规定的清理维护频次高于本指导意见要求频次的,从其规定。


十五、渣土运输车辆

(一)必须由具有专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从事运输,并严格遵守“六统一、一必须”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亳州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垃圾运输必须由经过审批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专业性公司运输,非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车”运营企业的营运车辆应遵守“六统一、一必须”的规定,“六统一”是指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颜色外观、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监控系统。“一必须”必须纳入本地进行统一管理。未通过“六统一、一必须验收审核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从事相关作业。

(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购置符合《安徽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管理办法》所明确确定的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并安装同“五车”平台对接的监控设备。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做到:一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二是建筑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方式,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箱式货车。三是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四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五是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四)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必须做到:1.基坑作业取土,用钢板铺设上下坑坡道及基坑内平面;2.施工场地内行驶,严格沿硬化道路行进,最大努力降低扬尘;3.建筑工地所有出入口建有冲洗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4.出入施工场地,均做到全车冲洗,全车身无积存建筑垃圾点;5.运输过程中,全车密闭盖严,做到纹丝合缝,保持车身整洁,驾驶人员随时观察车辆密封状况;6.返程时车顶篷同样盖严,纹丝合缝;7.自建筑垃圾消纳场返程时自觉使用冲洗平台全车冲洗;8.建筑垃圾消纳场要保证冲洗平台正常工作,处于良好状态,免费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9.自其他位置返程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自觉检查车身状况,有积尘时,使用车辆自带喷淋设备,做到局部冲洗,全车身要达到整洁要求;10.整体项目施工结束,保证最后拆除冲车平台。

(五)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自觉服从市环保委有关气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要求,自觉按照工作流程,根据指令要求,及时停止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包括建筑施工场地内倒土作业。

(六)线路审批部门在审批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应坚持“两避开、一结合”的原则,即:避开主城区、避开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结合建筑工地同建筑垃圾消纳场位置。车辆在市区行进时,车速控制在40公里/小时以内。

(七)必须按照要求运输到具体消纳地点和通过审批的位置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市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理场位于高新区第三管理区西边界十八里鸭洼村;谯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谯城区华佗镇八里庄境内;其他地点根据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建筑渣土时,须经两区城市管理局批准。

(八)必须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证、车辆行驶证,确保行车安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并落实工作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遵守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按时参加《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

两区城市管理局每日下午5时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用车审批表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五车”监管平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路线采取随车设备和沿途摄像双监控,监督运行情况,查不按时间、路线行驶的;查非专用车辆运输渣土的;查车辆冲洗设备使用不到位的;查作业车辆非密闭运输的;查运输过程造成路面污染的;查不落实“六统一、一必须”标准的。

 


十六、废品回收

(一)加工区、贮存区、办公区、应急设施区等应分区设计和操作;存储场地应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其他区域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存储区再生资源各个品种分类存放,采取分区域管理。

(二)再生资源加工不得露天作业,须具备可靠的粉尘处理能力和污水排放系统,加工生产线地面应作防水、防渗透硬化处理,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措施。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和处理处置,不能随意破碎、堆放、丢弃、转移、倾倒和露天焚烧。有害或危险废弃物应交给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回收属于危险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具有辐射危害的物品。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切割、破碎、清洗、风选等工序的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七、汽车修理行业

(一)维修车间:现场查看维修车间保持地面清洁,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部件应放置在零件盆或机油收集器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做到场地无油污,无废旧配件。

    (二)机修:应做到废旧料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危废库收集桶内,建立危废库和危废台账,危废物品分类存放,查验与有资质的危废回收企业签订危废回收合同和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情况。

(三)烤漆房:现场查看钣金车间,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打磨应在打磨间进行,烤漆房应配备安装环保过滤设备、活性炭、过滤棉、地棉按照使用工时更换,烤漆房内杂物随时清理,环保过滤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合格,并查验该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使用,以防止漆尘飞扬,大气污染和环境污染。

 


十八、港口码头

(一)非法码头的岸吊全部拆除,并清运出场

1.非法码头的水上水下构造物全部拆除,并清运出场,同时恢复自然岸坡,达到船舶无法停靠的标准。

2.非法码头堆存的物料必须全部进行清理,岸线范围内不得有物料堆积。

3.原非法码头占用的岸线若硬化过的,必须对硬化的地面进行拆除,然后进行复耕。

4.原非法码头为运输货物修筑的进出港道路,必须进行拆除。

5.复耕后的岸线要及时补植复绿,对原来有非法码头的岸线,要求参照长江岸线标准,对已拆除的地面全面复绿,并且保证复绿植物的成活率。

(二)合法港口码头作业污染防治:“尘不上天,水不下地,物有遮挡,湿法作业”

1.“尘不上天”,就是不让灰尘飘起来。堆场、进出港道路要全部硬化,配备喷淋系统,对堆场要能够全覆盖。配备清扫车、洒水车,对堆场、道路及时清扫,洒水保洁。要配备洗车台,出港运输车辆必须全部清洗。进出港的散货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

2.“水不下地”,就是码头作业时喷淋、洗车等产生的污水以及雨水等要通过排水沟,归集到沉淀池,进行沉淀、过滤,达标排放。

3.“物有遮挡”,就是露天堆场要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覆盖网布等,对堆存的易扬尘的货物要进行覆盖。没有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的,要做到即来即装、即卸即走,不在堆场上堆存易扬尘的货物。

4.“湿法作业”,就是要配置喷雾机,在作业时全程喷洒水雾,保证不扬尘。对于不适宜喷水的散装粮食等货物,作业时皮带机要全封闭,落料口要封闭,有除尘、吸尘设备。禁止汽车、装载机直接装船作业。

 


 

说明:

本册涉及到的行业标准,有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后,从严执行;无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与行业特点制定了市级标准。对本标准中,如有与国家或省级标准冲突的,执行国家或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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